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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村**组**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联系电话:1897593****。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中午,被告人伍某某在大祥区邵水桥头的马路旁边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一粒麻古,周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提取笔录;

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向他人少量贩卖毒品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伟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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