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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左右,被告人伍某甲为了打猎,分别从大田县太华镇太华街道一家五金店购买钢管、钢珠,网络上购买红外线瞄准器等物品,并在**镇**村其经营的铝合金店铺内,使用电焊机将购买来的物品与店铺内原有的射钉器等改制成射钉枪一支后存放于**镇**村637号家中,偶尔使用该射钉枪打猎。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伍某甲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太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改制射钉枪一支等物证;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查获、指认照片等书证;3.证人伍某某证言;4.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春明

检察官助理许贤贤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5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射钉枪一支现扣押于大田县公安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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