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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甲赌博案)_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66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盲人,户籍地和现住址:广东省台山市**镇**街**号。2020年1月8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甲于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24日,在其住处广东省台山市**镇**街**号内,通过微信和电话,为上家和自己做庄家接收范某甲、刘某某、李某甲、梁某某、黄某某、李某乙、黄某某、李某丙、伍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共366370.31元,从中非法获利27989.62元。

    2019 年12月24日22时许,台山市公安局大江派出所民警在台山市**镇**街**号抓获被告人伍某甲时,扣押其一台魅蓝牌手机,并搜获“六合彩”单据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

2、证人范某甲、刘某某、李某甲、梁某某、黄某某、李某乙、黄某某、李某丙、伍某某、徐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5、相关书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是盲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伍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春华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广东省台山市**镇**街**号,电话1591360****。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四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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