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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甲职务侵占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17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前台收费员,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起,被告人伍某甲入职被害单位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小区(重庆市高新区首港城C区)任物业前台收费员,主要工作职责为收取小区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费用,收取后应上交公司。2018年1月至6月27日期间,被告人伍某甲利用收费员的职务之便,将业主缴纳的部分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费用共计166221.3元占为己有,将款项用于赌博及生活消费。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伍某甲擅自离职以逃避单位追要钱款。

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伍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睿赛网咖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伍某甲的家属已退赔了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交款记录、银行流水、物业收支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何某某、朱某某、熊某某、熊某某、伍某乙、周某某、伍某丙证言;

3.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

4.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16622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伍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静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联系方式1304841****)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补充材料散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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