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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4〕287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身份证号码:5201031987062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村**组。2013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伍某甲与伍某乙、白某某、伍某丙、吴某某、罗某某、李某某(该六人均已判决)在本市云岩区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沙线B标二工区工地盗窃扣件900个。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害人陈述;;

二、被告人供述;

三、证人证言;

四、抓获经过;

五、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加利

  书记员:陈  

2014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预审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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