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4〕287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身份证号码:5201031987062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村**组。2013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伍某甲与伍某乙、白某某、伍某丙、吴某某、罗某某、李某某(该六人均已判决)在本市云岩区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沙线B标二工区工地盗窃扣件900个。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害人陈述;;
二、被告人供述;
三、证人证言;
四、抓获经过;
五、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加利
书记员:陈 裡
2014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预审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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