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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台山市**镇**村。2020年7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的一天傍晚,被告人伍某甲去到台山市**镇**村小学旁边旧信用社处,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无牌男装摩托车1辆。

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伍某甲去到台山市**镇**村文化楼(第六生产队)内,盗窃了被害人伍某乙停放在该处的号牌为粤JQ****的红色男装摩托车1辆。

2020年6月初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伍某甲去到台山市**镇**村**湾一水沟处,盗窃了被害人梁某某和李某某放置在该处的潜水泵2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陈某某伍某乙、梁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相关书证。

6、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颜晓婷

检察官助理:朱秋波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现羁押在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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