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伍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58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8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伍某甲化名伍某乙被招聘为惠东县**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主要负责**公司淘宝店铺运营,包括网站维护、鞋子上下架等。因工作关系伍某甲知悉**公司两个淘宝店铺的两个手机支付宝密码,又因在网上赌博输钱,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在惠东县黄埠镇海滨四路**公司办公室内,伍某甲在中午和晚上休息时间点,多次趁保管淘宝店铺手机的客服不备,从客服办公桌或抽屉内拿走店铺手机,将**公司钱款转入个人支配的刘某某和彭某某的支付宝账号,陆续共盗走36.6516万元人民币。2019年12月20日晚,**公司发现公司账异常,伍某甲知悉后,在当晚逃离**公司并盗走公司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0元)。同月26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3月1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将伍某甲抓获归案并缴获被盗华为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款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德  

                                        2020年6月30

                                      

附件:

1、被告人伍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光盘共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