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伍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8日至4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伍某甲与妻子在被害人何某某的养猪场打工期间,因怀疑妻子被余某某非礼而打伤余某某,何某某出面调解,由伍某甲赔偿了余某某460元医药费。同年12月3日,伍某甲因妻子与其闹离婚心中烦躁,且对何某某之前调解其与余某某的打架纠纷结果不满,意图暗中打何某某一顿出气,遂于当晚22时许,租的士从新邵县赶至新化县琅塘镇,潜入何某某的养猪场消毒室,并在门后捡了一根木棒伺机偷袭何某某。次日凌晨01时30分许,何某某从外面归来进入消毒室,伍某甲遂持木棒殴打何某某的头顶,何某某反击并呼救。期间,双方互咬对方手指,伍某甲用力回拉戴着毛线手套的被咬的手指时,将何某某下面的三颗门牙扯落,接到报警的琅塘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伍某甲抓获。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伍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棒、牙齿照片;2.户籍证明等书证;3.伍某乙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责令其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春红

检察官助理:胡湘林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335735****)。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