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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湖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伍某甲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从东安回冷水滩,22时30分行驶到冷水滩区S217线老东安路口路段时被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凤凰园交警大队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并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伍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表、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等书证;2.证人伍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宝生

2020年4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伍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3037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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