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由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晚上,被告人伍某甲在湖南省安化县**镇一朋友家吃饭并饮酒后,驾驶自己的湘H*****小型普通客车从长塘镇驶往二广高速长塘收费站方向,行驶至长塘收费站入口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马迹塘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被告人伍某甲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经抽取其血液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甲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马迹塘大队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伍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5.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违反国家交通管理制度,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甲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潘娅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伍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73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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