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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6******** ,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现住址: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4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 年4月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晚上,被告人伍某甲驾驶琼A9****牌小型轿车,从乌鸡塘往迈号方向行驶,当晚19时02分许途经一炮厂路段时处,由于对向车辆车灯耀眼未能及时发现靠着道路边沿线行走的被害人任某某,将被害人任某某撞倒在地,后经文昌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 年3月5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伍某甲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中心电话。

经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伍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任某某无负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文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告知书不受理死者委托鉴定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文昌市人民医院入院、手术等记录、证明书、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伍某乙、赵某某、孙某某;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远如

检察官助理:吴建广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34880****;

2.案卷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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