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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520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开展内环快速路埭头村的征地拆迁工作,按照相关政策,被告人伍某甲及其妻儿、母亲5人只能安置两间宅基地,如果6人就可以安置三间宅基地。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伍某甲看到贴在村里电线杆上办理假证件的电话号码,联系之后,以600元价格从路桥购买一本伪造的结婚证字号为J331003-2016-003062其儿子伍某乙与刘某某的结婚证。后以此假的结婚证骗取政府安置宅基地一间,建成房屋后用于自住。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伍某甲到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江口派出所投案,投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伍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上述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问题线索处置移送单、结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查询说明、征地拆迁协议复印件、扣押清单(25万元违法所得)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牟某某、周某某、毛某某、林某某、伍某乙、卢某某、王某甲的证言,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 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

4. 鉴定意见:价格鉴定委托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骗取宅基地一间,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小龙

检察官助理:杜佳颖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伍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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