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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甲、陈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768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起,被告人伍某甲利用驾驶货车帮被害公司深圳市***建材有限公司运送建材之机,多次与被告人陈某甲合谋盗窃公司的建材。采用的手段为,被告人伍某甲在驾驶货车运输途中,将车开至宝安区石岩街道**村一停车场停放,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吊车来到该停车场并将货车上的部分碗扣、手架等建材卸至吊车上,后由陈某甲把所盗的建材运至石岩街道***一废品收购站销赃,所得赃款由二人所分。具体如下:

1、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伍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甲盗卖建材,二人总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其中伍某甲分得1400元,陈某甲分得1000元。

2、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伍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甲盗卖建材,二人总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1520元,其中伍某甲分得9300元,陈某甲分得 2220元。

3、2019年4月1日,被告人伍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甲盗卖建材,二人总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其中伍某甲分得9800元,陈某甲分得200元。

4、2019年4月5日,被告人伍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甲盗卖建材,二人总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4200元,其中伍某甲分得10000元,陈某甲分得4200元。

5、2019年4月7日,被告人伍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甲盗卖建材,二人总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2400元,其中人伍某甲分得9500元,陈某甲分得2900元。

6、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伍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甲盗卖建材,二人总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160元,其中伍某甲分得6000元,陈某甲分得2160元。

7、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伍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甲盗卖建材,二人总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7490元,其中伍某甲分得15100元,陈某甲分得2390元。

8、2019年5月5日,被告人伍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甲盗卖建材,二人总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8900元,其中伍某甲分得17900元,陈某甲分得1000元。

2019年5月6日,公安机关在龙岗区坂**路**基地斜对面仓库抓获被告人伍某甲及陈某甲。经鉴定,涉案被盗建材共价值人民币209350元。案发后,被告人伍某甲家属已与被害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被害公司对伍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货车及吊车各一辆、被盗扣件等的样品;2.书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车辆信息、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转账记录清单、情况说明、授权委托证明书、营业执照、抓获经过、户籍身份信息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伍某乙、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冰

2019年8月14

附:

1.被告人伍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四册,光碟一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3.涉案赃物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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