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宁检林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代表,非××委员,中共党员,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住新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8年11月6日被新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0日,经新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并由新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新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简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代表,非××委员,中共党员,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住新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9年2月27日,经新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并由新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新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简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将该案退回新宁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新宁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伍某甲在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油锯砍伐野生香樟2株,并伙同被告人简某某、伍某乙(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非法砍伐野生香樟2株,伙同被告人简某某、肖某某(另案处理)、肖某甲(另案处理)非法砍伐野生香樟2株。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3月份,被告人伍某甲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油锯将新宁县**镇**村*组其自留山**山场内的野生香樟1株予以砍伐,并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伍某丙该山场内的野生香樟1株予以砍伐,尔后雇请李某乙驾驶货车运至东安县一樟油加工厂以1100余元进行销售牟利。
2.2016年3月份,被告人伍某甲、简某某伙同伍某乙、邓某某分别以500元、250元的价格购买新宁县**镇**村*组村民谢某某、陈某甲自留山**山场内的野生香樟各1株,在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油锯将该2株野生香樟予以砍伐,尔后雇请李某乙、伍某丁驾驶货车运至东安县同一樟油加工厂以35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除去开支后所得的利润四人平分。
3.2016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伍某甲、简某某伙同肖某某、肖某甲以980元的价格购买新宁县**镇**村村民陈某乙自留山**山场内的野生香樟2株,在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油锯将该2株野生香樟予以砍伐,尔后雇请李某乙、伍某丁驾驶货车运至东安县同一樟油加工厂以38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除去开支后所得的利润四人平分。
经鉴定,上述6株香樟为国家Ⅱ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香樟。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甲、简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3.证人谢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伍某乙、伍某丙、李某乙、伍某丁10人的证言;
4.被告人伍某甲、简某某及同案犯邓某某、伍某乙、肖某某、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专家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简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简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伍某甲、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修操
检察官助理:刘爱华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简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光盘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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