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房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伍某乙,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房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郭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11982********,汉族,中专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路**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杨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88********,彝族,大学专科文化,医疗**辅助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新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泰安路**栋**单元**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杨某某、郭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郭某甲、杨某某为弁取非法利益,在高价运费的驱动下,利用私家车通过绕避检查站、探路预警、前探后跟等形式,将拟偷越出国的外地人运送到镇康县**镇,伍某甲为了让这些拟偷越出国人员能有藏身之所免受检查,还积极联系在**镇租得房子,安置、容留拟偷越出国的人员住宿、藏匿,从中赚取非法利益。四名被告人因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而被公安机关抓现行的事实如下: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伍某甲根据微信名叫“**”的人联系安排,让伍某甲去耿马县**镇接一批人运送到镇康县**镇。伍某甲领受任务后,邀约郭某甲从临沧下来参与运送,邀约伍某乙参与探路和拉人。当伍某甲、郭某甲拉运着16名拟偷越到缅甸的外省籍人员途经一个叫“**”的地方时,遭遇烂路,车子无法通行,只能绕路,伍某甲遂联系安排先由伍某乙将16名人员分两次接送到**乡**街附近,之后伍某甲与郭某甲开空车绕路来跟伍某乙汇合。三人汇拢后经商议,由伍某乙继续驾驶云******五菱牌汽车拉运着7人、郭某甲驾驶云******奇瑞捷途汽车拉运着9人,直接向南伞方向前进运送,而伍某甲则另外约得杨某某一同驾车前往南伞,伍某甲沿途为运送着外省人的两辆车进行探路。当天伍某乙妻子段某某因要去**进修培训也顺便参与杨某某、伍某甲坐车同行。伍某甲、郭某甲、伍某乙等几路人先后到达南伞后,由伍某甲将两车共运送的16名拟偷越国境人员护送到其事先租好的位于**镇**园区**西楼**幢**房间藏匿和休息。将所运送的人员安置完毕后,伍某甲、伍某乙、杨某某、郭某甲、段某某聚在一起吃烧烤。次日(2020年6月12日),伍某甲单独安排杨某某到耿马县**镇**大酒店接送拟偷越到缅甸的湖北籍男子郭某乙,杨某某运送途中因车子陷入烂路开不出来,后跟朋友李某某借了号牌为云******的车辆将郭某乙送到**,仍然带郭某乙进入到伍某甲事先租好的**园区**。
上述17名藏匿在伍某甲租转公租房里的拟偷越国境人员于2020年6月12日13时许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用于运送、中转拟偷越国境人员的车辆;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郭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物照片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证检查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郭某乙、杨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在应当知道他人拟偷越国境的情形下,实施了非法运送行为,运送人数众多,侵害了国家对出入国境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四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福康
检察官助理:无
2021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均被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5部手机、银行卡一张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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