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封某某人,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封某某**镇**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我院批准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乙,绰号“烂仔”,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封某某人,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封某某**镇**村**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我院批准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晚,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窜至封某某长岗镇谷圩村委会闽盛石材厂巷口附近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开的桂J7T***五羊本田牌男装红色二轮摩托车一辆,并于次日在封某某杏花镇三礼村将车以1350元的价格卖给一男子。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各分得700元和650元。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923元。
2019年7月21日晚,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窜至封某某长岗镇谷圩村委会任海商店门口盗窃了被害人罗某某的桂J8K***五羊本田牌女装黑色二轮摩托车一辆,并于次日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封某某杏花镇三礼村委会杏然士多店的宾某某。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每人各分得600元。被盗摩托车于销赃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5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物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杏薇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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