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冲**号。因打架斗殴,于2013年被武汉市洪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阳新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伍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电脑模具操作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冲**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伍某甲等人到阳新县**镇****景区游玩,未购票欲强行闯入空中缆车上站房,遭到工作人员倪某某制止后,伍某甲等人结伙对倪某某进行了殴打。被人扯劝制止后,伍某甲电话邀约伍某丙(另案处理)带人过来帮忙,被告人伍某乙也随同一起赶到事发地点帮忙。伍某甲伙同伍某乙等人强行冲入天空之城缆车上站房内,再次对倪长江进行殴打并将上站房通道闸机、隔离带等物品砸毁,因打架导致通道被堵,造成缆车紧急停运多次,空中的缆车内和缆车上站房内大量游客被滞留,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经法医鉴定倪某某被打的伤情为轻微伤,经物价鉴定,被损坏的****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玖佰叁拾伍元整。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甲于2019年7月2日投案自首;被告人伍某乙于2019年7月16日投案自首,并获得被害人倪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照片、谅解书、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李某某、艾某某、王某某、尹某某、伍某丁、伍某己、伍某庚、伍某辛、彭某某、伍某戊、伍某A、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现场监控视频;6.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7.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无事生非、逞强耍狠,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砸毁物品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春林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现羁押在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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