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6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巷**号,住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于2018年12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伍某乙,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66********,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于2018年12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伍某丙,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于2018年12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伍某丁,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73********,汉族,小学,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于2018年12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伍某丁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上旬,被告人伍某甲、伍某戊(另作处理)以**镇**村至**村村道两边的“水杉”树木生长影响到农田农作物生长为由,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将上述 “水杉”树木卖给“老X德”砍伐,同年11月15日早上7时许,由被告人伍某乙现场指挥砍树工人,从**村**江水渠外10米往**村塘基方向砍伐村道两边的“水杉”树木,约砍伐了10多棵树木后公安民警到场,遂停止砍伐。经调解后,于当天下午16时许,由被告人伍某乙联系“老X锐”到场将**村委会同意砍伐范围内(**村塘基至三面江水渠边为界)的“水杉”树木砍掉。
2018年11月18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伍某甲和伍某丙各支付人民币200元给被告人伍某丁作为砍树费用,要求伍某丁利用电锯将**村*8江水渠边至**村村道方向的树木砍掉,直至13时许,约100多棵树木被砍伐。
综上,经公安机关将**村委会**村至**村村道两边被砍伐的“水杉”树木分5段认定,路段5是**村委会同意砍伐的范围;认定被告人伍某甲参与砍伐的“水杉”树木为路段2、3、4,经评价共毁坏树木60棵,鉴定价值人民币132250元;被告人伍某乙参与砍伐的“水杉”树木为路段3、4,经评价共毁坏树木21棵,鉴定价值人民币56600元;被告人伍某丙参与砍伐的“水杉”树木为路段1,经评价共毁坏树木54棵,鉴定价值人民币89200元;被告人伍某丁参与砍伐的“水杉”树木为路段1、2,经评价共毁坏树木93棵,鉴定价值人民币164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伍某己等17人的证言;
3、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伍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伍某丁无视国家法律,公然毁坏集体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四被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剑波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伍某丁现羁押在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0张;
3.扣押的物品请法院依法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