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541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某未取得开采海砂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番禺区狮子洋南沙大桥附近海域非法开采海砂,分别于2019年9月17日和2019年10月13日两次被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番禺大队查获后被行政处罚。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伍某某再次安排“粤惠州货****”船在广州市番禺区狮子洋南沙大桥下游附近海域开采海砂时被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番禺大队查获,扣押开采的海砂120立方米,重约544. 08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398.95元。
经查询,涉案海域位于狮子洋-蕉门水道重要河口生态系统限制类红线区,管控措施为禁止围填海、采挖海砂及其他可能破坏河口生态系统功能的开发活动。番禺区海洋资源管理未开展过海砂开采审批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2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庆光
检察官助理:彭素填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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