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伍某某在本市**镇**社区**巷**房内,通过微信向一刘姓男子(另案处理)以54320元的价格,购买了155台带“翻墙功能”的路由器,然后通过淘宝、微信等方式销售该路由器151台,共计约85938元,非法获利约31618元。2019年12月21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502房将伍某某抓获,并查获上述路由器4台等。经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涉案的路由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的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的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路由器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何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具有翻墙功能的路由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德明
2020年4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5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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