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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一部刑诉〔2020〕Z69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非法持有毒品嫌疑,于2020年4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0时,被告人伍某某将6小包海洛因藏匿于剃须刀和衣服除毛器内,随身携带上述物品进入珠海**心理康复医院办理入院戒毒手续,在医院工作人员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时被查获。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共净重39.63克。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许某伟、施某某等人的证言;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在戒毒场所非法持有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莹

检察官助理:黄河集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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