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01********,汉族,中专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乡村医生,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18-07号,现住址湖南省衡南县**镇**园;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某在2016年初通过网络视频了解到射钉枪改装成猎枪的信息后,便对改造猎枪产生兴趣,于是开始利用自己的淘宝账号(淘宝账号昵称:**面膜,支付宝账号:1867472****)先后多次从网上购买射钉枪、防爆钢管、瞄准器、限位销、枪托、限位手柄、钢珠等零配件及枪支用品。然后,被告人伍某某利用角磨机、焊机等工具按照从视频上学习的改装办法进行操作,先后改装成功两把猎枪,试射后,伍某某觉得枪支威力太大,危险性较高,就没有再使用。2020年5月18日,衡南县公安局**派出所根据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线索,电话通知被告人伍某某配合调查,伍某某主动到**派出所交待私自制造猎枪的事实,并带领公安民警到衡南县**镇**村卫生室后山将自己已经拆解、丢弃的两把猎枪上缴。2020年5月29日,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伍某某制造的两把疑似射钉枪改制枪均是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伍某某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伍阳会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伍某某私自购买枪支零部件进行加工、组装,制造两把非军用枪支,经鉴定均是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伍阳会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平原
检察官助理:文焱冬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674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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