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732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下旬,被告人伍某某在得知谢某某(已判刑)以5000元人民币在微信昵称为“A001雷克”处购买气枪1把,子弹500发后,于2017年4月22日通过微信转帐5000元给“A001雷克”,以帮助谢某某垫付该购枪、弹款。2018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在合肥市瑶海区**街道**苑谢某某住处,现场查获气枪1把、子弹500发。
经鉴定,该气枪可利用高压气体有效发射,且气枪弹含有Pb元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明细、收缴证明;
2.同案犯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买卖枪支、气枪铅弹,其中,气枪铅弹达500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0566****
2、卷二册及材料四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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