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伍某某于2017年10月初,在四川省成都市以6500元的价格将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49克以邮寄的方式邮至吉林市丰满区兴隆街一快递网点,后被船营分局查获,经鉴定上述物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伍某某人员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被告人乘机办证单、关于两份拘留证情况说明、收条、提取笔录及截图、黎剑鸣劳动教养决定书;
证人崔某某证言;
被告人伍某某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伍某某、崔某某辨认黎剑鸣笔录;
6、视听资料: 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邮寄的方式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英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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