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住襄阳市襄城区**小区**号楼。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F****8的自卸货车往余家湖工业园**化工厂运煤,行驶至该化工厂内锅炉房处准备过磅时,将行走于其车辆右前侧的该厂员工金某甲轧倒,伍某某发现后迅速停车并与现场其他人员对金某甲施救。后金某甲被120救护车送往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另查明,2019年10月13日,被害人金某甲的近亲属与被告人伍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出具了对伍某某的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死亡证明、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齐某某、金某乙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现场勘查工作记录;5.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在厂区内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易宏斌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9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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