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伍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二部刑诉〔2020〕Z371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 。2016年12月19日,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2时51分许,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伍某某购买300元的毒品,双方约定在重庆市长寿区金山支路张某某住处楼下附近交易,之后伍某某来到金山支路“永辉超市”旁将疑似毒品一小袋冰毒和一颗麻古贩卖给张某某,张某某支付伍某某毒资现金300元,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张某某的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一小袋冰毒和一颗麻古,在伍某某身上查获毒资现金300元以及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经称重,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23克,疑似毒品麻古净重0.1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伍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毒品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测试报告、通话清单、抓获经过、前科判决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3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森平

检察官助理  秦 满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