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湖南省衡南县人,住衡南县**镇**街**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4月2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9月2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8日晚9时许,欧某某花费450元从被告人伍某某处购买两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三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8年4月9日9时许,欧某某微信转账500元从被告人伍某某处购买两小包甲基苯丙胺和三粒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微信记录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艺
检察官助理:段玉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祁东县戒毒康复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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