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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村,捕前住户籍地。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日被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8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1月27日、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4日)。2020年3月31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伍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0日晚上,吸毒人员林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伍某某询问是否有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冰毒”)吸食,被告人伍某某表示有,并让吸毒人员林某某直接到文昌市**镇**酒店一房间内见面。随后吸毒人员林某某与被告人伍某某依约见面,伍某某便向林某某提供部分甲基苯丙胺毒品吸食。在吸毒人员林某某离开现场后,被告人伍某某又通过微信联系林某某,要求其支付50元人民币作为购买毒品的价款,林某某表示同意并向伍某某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50元。

被告人伍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民警自澄迈县仁兴戒毒所提押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

微信截图、违法犯罪人员查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健康检查笔录;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的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伍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强

检察官助理:杨独伊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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