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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贩卖毒品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现住**街道**站**路**垅**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9月1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1月28日至2020年12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9日10时左右,被告人伍某某在新化县**镇**社区**公司附近贩卖了0.1克左右海洛因给陈某某,得毒资人民币200元。

2、2020年8月19日14时左右,被告人伍某某在新化县**镇**社区**公司附近贩卖了0.1克左右海洛因给陈某某,得毒资人民币300元。

3、2020年8月21日下午,陈某某联系被告人伍某某求购海洛因,并约定在新化县**镇**路口附近交易。民警在**镇**村的马路上查获伍某某,并从其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经称重和鉴定:该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重0.31克。

综上,被告人伍某某共贩卖毒品海洛因3次,共重约0.51克,其中2次既遂,1次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称重笔录;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某其中一次犯罪未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春红

检察官助理:曾燕翔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家属联系电话18374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含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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