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公司员工宿舍(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镇**委会**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9月21日、9月24日,被告人伍某某为牟取利益,先后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毒人员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伍某某,并在微信将毒资(190元、400元、390元)转账给伍某某,伍某某先后三次在阳江市高新区**公司员工宿舍楼下将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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