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伍某某贩卖毒品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3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伍某某在峨眉山市**镇**南路峨眉**银行背后巷子里以2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一包给吸毒人员陈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从伍某某手中查获200元毒资,从陈某某手中查获一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38克)。经鉴定,该疑似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觅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 182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