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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至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伍某某冒充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医生与被害人刘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先后编造办理信用卡、保养汽车、缴费培训等理由,共计骗取刘某某人民币57250元。

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波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换押证、提讯证各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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