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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31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2月2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伍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伍某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体温枪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2月8日至9日,被害人周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其住家向伍某某订购了400个N95口罩,每个单价人民币16元,周某某先后二次通过微信转账合共人民币(下同)6400元货款给伍某某,伍某某收到货款后便不再理睬周某某。2月19日至26日,伍某某用上述手段骗取微信昵称为“毅某某”(微信号为XJ6********)的信任,“毅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口罩、体温枪的货款合共19720元。上述骗得赃款均已被伍某某花光,2020年2月28日,伍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区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同时扣押到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1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抓获经过及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潮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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