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邵阳县**镇**街**号**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5月6日被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在邵阳县看守所服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唐分德,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8日,隆某甲与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快手”上发生口角,继而双方约在邵阳县***镇**社区**大堤上斗殴。隆某甲纠集赵某某、邓某某、银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钟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蒋某某纠集被告人伍某某和王某某、唐某某、“三鸡”(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双方持砍刀、匕首等械具在防洪大堤上对峙,蒋某某趁众人不备持匕首将隆某甲的左大腿捅伤,见有人受伤双方即各自逃离现场。经鉴定,隆某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19年5月6日9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株洲市茶陵监狱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押回邵阳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吕某某、唐某甲、唐某乙、陈某某、隆某乙、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与共同作案人蒋某某、刘某某、银某某、隆某甲、赵星、邓明波、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朝辉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在邵阳县看守所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