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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聚众斗殴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未检刑诉〔2020〕Z27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96********,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7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何某某与文某某(均另案处理)因一段**APP上的视频,在网上评论区互骂,并约定2020年4月17日22时许打架,后何某某召集李某某、夏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伍某某等二十多人,文某某召集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到佛山市高某某**镇**酒店旁河堤打群架。

2020年4月17日22时许,何某某召集大约20来人,文某某召集大约十来人,并携带两根铁棍到场。在**酒店旁的河堤上,何某某、李某某、夏某某、伍某某与对方赤手空拳对打,伍某某打了对方一人两拳。经鉴定,文某某构成轻微伤,何某某、李某某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伍某某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麦幸景

                                   (院印)

2020年10月23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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