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伍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1********,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队**号,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伍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72********,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伍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67********,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至10月3日期间,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经密谋后,在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伍江村山上的水塔旁边,利用扑克牌为赌具,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负责派牌和抽头渔利,被告人伍某丙负责看场和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为参赌人员兑换用于赌博的现金。期间,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共抽头渔利8万元,并三人平分。

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共退出违法所得8万元。

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伍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刘某某等11人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欧阳继锋

检察官助理梁森兰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