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高安市人,无业。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2006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2月7日因盗窃被宜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20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高安市人,个体。家住高安市**大道**佳园**栋**单元**室,2020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早晨,被告人伍某某、夏某某、刘某甲(在逃)相约,趁**镇赶集人多的时候进行扒窃。并由夏某某驾驶其银灰色面包车(车牌赣C*****)伙同伍某某、刘某甲到达高安市**镇,然后三人步行进入**镇农贸市场内,不久伍某某发现刘某乙抱着孙女,其孙女脖子上戴着挂有黄金坠子的项链,夏某某和刘某甲便站在刘某乙旁边挡住其他人的视线,伍某某手拿一块刀片将刘某乙孙女脖子上的红绳子割断,将项链抓入自己手中,被刘某乙发现,刘某乙抓住伍某某的手,伍某某用力将刘某乙的手甩开,项链掉在地上,伍某某从**镇农贸市场南面通道跑入山林中。随后夏某某便开着面包车接了伍某某、刘某甲回到高安市城区。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2429元人民币。
被告人伍某某、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夏某某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晋东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夏某某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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