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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等三人诈骗、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200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乡**村**村**号,曾因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9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200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范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事实

2019年3月11日以来,在金华市三路口某某棋牌室等地,被告人伍某某、范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与被害人张某某打双扣的过程中,通过合作互相递牌等手段进行作弊,让张某某输钱,骗取张某某欠款,后进行分赃。

经查,2019年3月11日,在三路口某某牌室,伍某某与范某某、李某某骗取张某某1940元;2019年3月13日,在三路口某某棋牌室,伍某某与范某某、李某某骗取张某某5190元;2019年3月16日,在三路口某某棋牌室,伍某某与朱某某及张某甲骗取张某某4819元;2019年4月3日,在三路口某某棋牌室,伍某某与张某乙及张某甲骗取张某某1970元;2019年4月4日,在三路口某某棋牌室,伍某某与张某乙及张某甲骗取张某某900元;2019年4月5日,在三路口某某棋牌室,伍某某与张某乙及张某甲骗取张某某870元;2019年4月12日,在中村某某酒吧,伍某某与朱某某及姜某某骗取张某某1600元;2019年4月13日,在三路口某某牌室,伍某某与杜某某及张某甲骗取张某某1680元;2019年5月4日,在三路口棋牌会所,伍某某与刘某某及郑某某骗取张某某3570元。

伍某某涉嫌诈骗金额人民币22539元,范某某涉嫌诈骗金额人民币7130元,朱某某涉嫌诈骗金额人民币6419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

2019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张某甲(另案处理)处持有的1只华为mate20pro手机系盗窃所得,仍协助张某甲到位于金华市某某路的某某金店,以自己的身份信息登记,将涉案手机以35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750元。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伍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范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归案前,朱某某退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700元,归案后,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前科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归案经过;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3.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盘;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6.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许某某、黄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7.同案犯供述:同案犯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郑某某、陈某乙、杜某某的供述;

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某某、范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范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伍某某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第一款之规定,三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华   

2019年11月298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范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9*******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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