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5********,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同现住址: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2015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4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路**栋**号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门店,通过暴力踢门的手段,在该店内盗得1400元左右的现金、10多件冬季的大衣和羽绒服(因品牌款式不详,无法认定价格)。
2、2018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路**栋**号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衣服门店,通过用扳手撬开玻璃门入室的手段,在该店内盗得手机一台、10件女式的羽绒服和大衣(因品牌款式不详,无法认定价格)。
3、2018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路盗窃了“**”衣服门店后,又窜至**路**号被害人姜某某经营的卖保暖内衣的门店,通过用扳手撬开玻璃门入室的手段,在该店内盗得1套厚的保暖衣、2套薄保暖内衣、8条左右的保暖裤和几条围巾(因品牌款式不详,无法认定价格)。
4、2019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窜至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药店”,通过撬断玻璃门拉手入室的手段,在该药店内盗得6盒“六味地黄丸”(因厂家不详,无法认定价格)、20盒“古汉养生精”(价值1320元)、4包“田七”(因规格产地重量不详,无法认定价格)、1包100克的“西洋参片”(价值170元)、4包1斤每包的“枸杞”(因品牌产地不详,无法认定价格)、4瓶“海飞丝洗发水”(价值152元)和4支“云南三七牙膏”(因规格不详,无法认定价格)。
5、2019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窜至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一期**门面被害人石某某经营的“**店”,通过撬断玻璃门拉手入室的手段,在该店内盗得现金350元、1条白沙精品三代香烟(价值129.3元)、2条白沙硬蓝尚品香烟(价值286.2元)、1条白沙珍品香烟(价值286.2元)、1条双喜(硬经典1906)香烟(价值150.52元)、100多包零散香烟(无法认定价格)、140包张新发、胖哥、湘潭铺子品牌的槟榔(价值1973元)、1件安慕希牛奶(价值46元)。
6、2019年6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伍某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号门面被害人金某某经营的“**”衣服门店,通过用扳手撬开玻璃门入室的手段,在该店内盗得8件连衣裙(价值1938元)、2条牛仔裤(无法认定价格)、1条半裙(无法认定价格)。
7、2019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盗窃“**”衣服门店后,于当日凌晨4时许又窜至**号门面被害人卿某某经营的“**”衣服门店,通过用扳手撬开玻璃门入室的手段,在该店内盗得12条连衣裙(因品牌款式不详,无法认定价格)。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伍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25日,伍某某的家属已给被害人石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卿某某赔偿损失,伍某某已取得四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提供的被盗物品清单及进货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3.“**”服装店的监控视频;4、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姜某某、陈某某、石某某、金某某、卿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伍某某已给部分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理。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阿丽
2020年5月11日
附:
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