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伍某甲,男,2001年**月**日(农历日期)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22001********,汉族,职高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9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转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长沙市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30日,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1日,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4日,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伍某甲单独或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沙市天心区**雨花区趁四周无人之机掰被害人的汽车反光镜并留下写有“加QQ127526****”或“加QQ338926****”的便利粘贴纸,再将被掰下的汽车反光镜掩藏在附近并逃离现场。被害人通过上述QQ号码联系、扫二维码付款人民币200元至500元才能获知其汽车反光镜所藏地。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伍某甲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沙市天心区**宿舍区盗得被害人曾某甲的宝马牌汽车(牌照号湘******)、被害人雍某某的奔驰牌汽车(牌照号湘******)的反光镜镜面各一对,还在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花园小区盗得被害人何某某的宝马牌汽车(牌照号湘******)的反光镜镜面一对。经认定,涉案的牌照号湘******宝马牌汽车的反光镜镜面一对价值人民币1600元。
2.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伍某甲与杨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幼儿园门口盗得被害人黄某甲的奔驰牌汽车(牌照号湘******)的反光镜镜面一对,并在长沙市雨花区**巷**号盗得被害人郭某某的奥迪牌汽车(牌照号湘******)的反光镜镜面一对,且在长沙市雨花区康达医院旁盗得被害人谭某某的宝马牌汽车(牌照号湘******)的反光镜镜面一对,还在长沙市雨花区**宿舍**栋楼下盗得被害人魏某某的奥迪牌汽车(云******)的反光镜镜面一对。其联系QQ号码127526****并扫二维码付款人民币300元才获知其汽车反光镜所藏地。
3.2019年5月2日,被告人伍某甲在长沙市天心区**村小区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奔驰牌汽车(牌照号湘******)、被害人蒋某某的宝马牌汽车(牌照号湘******)的反光镜镜面各一对。其联系QQ号码127526****时被索要人民币500元,其未付款。经认定,涉案的牌照号湘******奔驰牌汽车的反光镜镜面一对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元,涉案的牌照号湘******的宝马牌汽车的反光镜镜面一对价值人民币300元。
4.2019年5月4日,被告人伍某甲在长沙市天心区**村小区盗得被害人周某某的奔驰牌汽车(牌照号湘******)的反光镜镜面一对,并在长沙市天心区静谧园小区后门盗得被害人武某甲的长城牌汽车(牌照号湘******)的反光镜镜面一对。经认定,涉案的牌照号湘******奔驰牌汽车反光镜镜面一对价值人民币970元,涉案的牌照号湘******的长城牌汽车反光镜镜面一对价值人民币400元。
5.2019年5月9日,被告人伍某甲在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花园小区盗得被害人金某某的路虎牌汽车(牌照号湘******)、被害人郑某某的路虎牌汽车(牌照号湘******)反光镜镜面各一对,其还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号**路虎牌汽车(牌照号湘******)的反光镜镜面各一对。经认定,涉案的牌照号湘******路虎牌汽车的反光镜镜面价值人民币980元,涉案的牌照号湘******路虎牌汽车反光镜镜面一对价值人民币960元,涉案的湘******奥迪牌汽车反光镜镜面一对价值人民币148元。
被告人伍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作案所获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600元。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伍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身穿的裤子右侧口袋内查获便利贴3本、双面胶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物证照片:涉案汽车及牌照的照片、从被告人身穿的裤口袋内查获的便利贴及双面胶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抓获时的照片1张、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认签的现场作案的视频截图、被告人认签的微信二维码收款账单详情照片、被告人认签的加QQ:33892627****3892627776内容的桔黄色便利贴、被告人认签的涉案现场的照片、QQ聊天记录、现场指认照片杨某某被抓获经过及视频追踪情况复印件、新化县**镇**村民委员会的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人伍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曾某甲、何某某、雍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周某某、武某乙、黄某乙、郑某某、曾某乙、黄某甲、郭某某、谭某某、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长沙市天心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以非法占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甲在实施本案第1、2次盗窃时系其与杨某某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加佳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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