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伍某某,曾用名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11983********,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被告人伍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3日被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7月10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3月4日退回四会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案犯梁某甲、梁某乙(二人由云浮市公安局另案侦查)、“亚某某”(在逃)等人密谋后驾驶粤WKY****小汽车到四会市辖区窃取财物,去至四会市**街道**村委会**村附近,被告人伍某某、案犯梁某甲、梁某乙等人选中该村**号之一被害人封某某的住宅作为作案目标,撬开该住宅的门锁,进入屋内窃取了被害人封某某、吴某某停放在客厅的粤H2****、粤H08****女装摩托车及客厅内的一台长虹牌液晶电视机,后案犯梁某甲、梁某乙、“亚某某”驾驶被盗粤H2****、粤H08****女装摩托车、被告人伍某某驾驶粤WKY****小汽车装载被盗电视机逃离至佛山市南海区,变卖上述窃得物品后赃款由被告人伍某某、案犯梁某甲、梁某乙等人分取,其中被告人伍某某分得1000元。经鉴定,涉案被盗粵H2****、粤H08****本田牌摩托车价值分别为人民币6283元、3706元。
2019年10月30日19时许,民警在四会市**镇**牌坊附近巡逻时抓获被告人伍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及其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其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封某某的陈述;3.同案证人梁某甲、梁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立华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3.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
(此页无正文)
具结书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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