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住麻城市**镇**村**组**垸**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今,被告人伍某某伙同罗某甲、罗某乙、刘某甲、王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夜深人少的时候,采用砸车窗玻璃和溜车门的方式在麻城市城区和闵集街上盗窃他人车内财物,作案十余起,盗窃财物累计一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江某某、刘某乙、伍某某、娄某某、欧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同案人罗某甲、刘某甲、王某某的供述;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5.扣押清单;6.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5月6日
附:
1、伍某某现羁押在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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