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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区**村**号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2月4日被原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于2005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伍某某发现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桥街道森林防火检查站后堆放的钢材长期无人看守,便产生把钢材拉走卖钱的想法。该钢材系重庆**实业有限公清算组管理。2020年4月11日8时许,伍某某先后联系买家、货车司机、吊车、搬运工,将钢材装满二辆货车拉至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模具城磅秤处过磅,净重52694千克,后拉重庆市至大足区龙水镇十里店砖厂,以2400元/千克的价格卖给熊某某,获利人民币126400元。后熊某某发现钢材里有石子和泥巴,遂联系伍某某重新确定钢材重量,净重39604千克。伍某某退还熊某某人民币31000元,实际获利人民币95400元。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钢材价值人民币95400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伍某某到通桥派出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退赔重庆**物业管理公司人民币95400元,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肖某某、唐某某、高某某、张某乙、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龙某某、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伍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英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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