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盘州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5日6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盘州市亦资街道**网咖盗窃一部玫瑰金oppoR11手机,经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贰仟壹佰零玖元整(¥2109.00)。
2.2020年7月29日2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盘州市亦资街道**电竞馆盗窃一部黑色vivoX20A手机,经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壹仟捌佰壹拾元整(¥181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张某某、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3919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建议酌情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天津
检察官助理 唐萍、田连润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伍某某现被羁押在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