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一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1********,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奎溪镇陈家庄村爱国村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伍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广场地铁站乘坐地铁2号线,当地铁行驶至五一广场站时,其趁被害人高某某不备,从高某某外套右边口袋内扒得VIVO牌X21(128G)手机一台,得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50元。案发后,手机被追回发还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经过、手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伍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伍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秋华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7376****;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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