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730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96********,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清远市**区人,住**区**镇**村委会***村**号。2018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20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9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日晚至5月4日凌晨期间,被告人伍某某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德清县**镇**对面弄堂内的黑色大众途观(浙BC*****)汽车,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软阳光利群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36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60元。
2.2020年5月3日晚至5月4日凌晨期间,被告人伍某某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林某某停放于德清县**镇**街**超市门口的黑色奥迪Q5(浙CJ*****)汽车,窃得现金人民币7元及螺丝刀1把(已灭失)。
3.2020年5月3日晚至5月4日凌晨期间,被告人伍某某采用撬车窗玻璃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停放于德清县**镇**桥北侧桥堍下停车场的白色比速T3(浙A3*****)汽车,窃得九吉公老红糖1盒,价值人民币100元。
4.2020年5月4日晚至5月5日凌晨期间,被告人伍某某采用撬车窗玻璃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姚某某停放于德清县**镇**路停车位的黑色大众途某某(浙E1*****)汽车,窃得华为手机1部、硬长嘴利群香烟1条及软阳光利群香烟7包,共计价值人民币832元。
综上,被告人伍某某共盗窃作案4起,窃得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79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涉案华为手机1部并发还被害人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6.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情节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适用简易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征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证据若干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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