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82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路**巷**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7日,被告人伍某某分两次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巷**号民居门口空地,将被害人李某某堆放在此处的废铁和一辆铁斗车盗走(因未达价格认定要求,不予受理),后逃离现场,并将上述盗窃物品卖掉,卖得人民币20元。
2020年03月28日,被告人伍某某分两次去到上址,将被害人李某某堆放在上址的废铁盗走(因未达价格认定要求,不予受理),后逃离现场,并将上述盗窃物品卖掉,卖得人民币20元。
2020年04月02日,被告人伍某某分三次去到上址,将被害人李某某堆放在上址的废铁、废电饭锅等盗走(因未达价格认定要求,不予受理),后逃离现场,并将上述盗窃物品卖掉,卖得人民币30元。
2020年04月07日,被告人伍某某去到上址准备盗窃时,被被害人李某某发现报警,后被告人伍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5.扣押的电动车一辆(黑白色,电机号:JHL-17121688,车架号:TG201712****)(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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