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伍某某在武冈市司马冲镇田心村务工。13时许休息期间,伍某某在马路上闲逛,发现路边停放的一台湘EN****小汽车没有锁车门,于是打开副驾驶车门,从副驾驶座位前方储物柜的一个黑色皮包内窃得10000元现金。伍某某将现金藏匿在身上,沿马路往司马冲镇方向逃跑。车主欧某某从目击证人处得知情况后,驾驶摩托车追赶约一百米,将伍某某截获,并当场追回全部被盗现金。
案发当日,被告人伍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匡某甲、匡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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