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伍某某,外号“都佬”,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都昌县**乡**村**号。200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被告人伍某某先后在江西省共青城市、德安县盗窃摩托车三辆,经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共计17547.07元:
1.2020年9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共青城市**乡**家园小区,先后盗走一辆老爷牌灰红色摩托车和一辆滨崎牌白色摩托车,经认定,被盗的两辆摩托车的市场零售价分别为3735.29元和4574.74元;
2.2020年9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德安县**镇**宿舍小区,采取接线的方法偷走一辆新大洲本田牌蓝色摩托车,经认定,该车的市场零售价为9237.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车辆一致性证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德安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扣押照片、德安县公安局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查某某、叶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伍某某的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先后在江西省共青城市、德安县盗窃摩托车三辆,价值共计17547.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先明
检察官助理:罗亚琴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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