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高要区**镇**村委会**村**队,2007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1月3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伍某某在德庆县**镇多次用药毒死他人的狗,并偷走出售。经依法鉴定,被盗的狗价值人民币47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扣押清单;(4)辨认笔录;(5)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艳明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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